反外国制裁法-华政考研热点押题每日一题:国际制裁与《反制裁法》
- 话题: 反外国制裁法
- 2023-11-19 10:49:35
- 作者:好把音书
《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一
前言说明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
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博客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
二
本期试题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国际法考研
【建议用时】:15-3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或者口头进行,好好答题
【材料分析、论述、简答(6-15分)】
1.简述国际制裁
2.简述我国的《反制裁法》适用前提和适用对象
【分析和建议】
热点!但属于偏点!建议复习,拓展学习哦!
三
努力做题
加油哦!
四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和提示】
1.国际制裁是一种外交手段,目的是通过施加政治和经济的压力,来改变或惩罚某个国家或组织的行为,以保护国家安全利益或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和平与安全。
制裁有多种形式,包括旅行禁令、资产冻结、武器禁运、资本限制、外援削减和贸易限制。
制裁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有针对性的,以减少对无辜平民的影响。
2. 《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国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为: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及第五条,总结而言,“被反制对象”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第四条)
第二类:虽本身未被列入反制清单,但与上述第一类对象存在“关联”的个人和组织。该“关联”包括如下4种情况:(第五条)
(1)被列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2)被列组织的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
(3)被列个人担任高管的组织;
(4)由被列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五
复习提醒
法学学习,必须结合较多的案例和实践运用,才能摆脱形而上的学习,才能形成良性学习循环,才能应对华政法学考研需求。加油!
编辑:小楠学姐
华政考研加油,有关考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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