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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线与环

线

说起法学方法论,大多数人第一反应就是三段论。这个逻辑学上最著名的直言推理在中国几乎成了法学方法论的代名词。

小前提:张三杀人

大前提:杀人者死

结论:张三应死

我们一般用这样的例子解说三段论。这有错吗.没错。

但如果误以为法学方法论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直线的过程,就错了。在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直线的过程中,其实还隐藏着另一个结构。这个结构在上面这个例子中不容易被发现,因为“杀人”是一个普通的日常用语,不是专业术语。所以,我们换一个例子。

小前提:张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大前提: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死

结论:张三应死

这个例子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是一个刑法的专业术语。在日常用语中并不常见。日常语言会说“出事故了”、“着了大火”、“摔死了几个人”之类,除非有目的,不然不会说重大责任事故。为什么一定要用“重大责任事故”呢.很明显,它要与大前提相匹配。它要适用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的刑法条文,这样才能得出最终的结论,所以小前提中才会用这个专业术语。

这说明三段论在形成小前提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与大前提的匹配和结论的得出问题。人们说出“张三杀人”的时候,肯定因为他们已经知道了“杀人者死”;否则不会毫无目的的说“杀人”,也不会毫无目的地说“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肯定是已经知道了大前提会适用有关“重大责任事故”、“杀人”的法律,以及结论是张三应死,才会在小前提中这样用语。

所以,三段论的逻辑关系只是表面。在现象的背后,隐藏着三段论大小前提形成的思维过程,这才是法学方法论的关键。

大小前提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对向交流,循环往复的过程。如果说三段论像一条线,那么它就像一个环。

小前提(事实)的形成需要依赖大前提(法律),而大前提(法律)的形成也需要依赖小前提(事实)。用一句耳熟能详的话来说就是,“目光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流连忘返。一会儿看看事实,一会儿看看法律。”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最终的三段论。

整个法律适用的思维模式就是这样一条线和一个环的结合。三段论的逻辑结构是一个单向直线的模式,而大小前提的形成过程则是一个循环往复的环状结构。

很多中国的法律人只知一条线,不知一个环。他们视司法就是一个三段论的直线过程,将任何追求人情事理的东西排斥在法治范围之外,脱离实际,脱离生活,将僵化教条视为司法的理所当然,严重背离普通人的基本正义感受。

其实,三段论大小前提的形成过程就是一个权衡利弊,选择取舍的过程,就是事实与法律对象交流、相互塑造的过程,所有的人情事理、公平正义都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塑造完成。司法艺术的核心正在于此,而不在三段论那个逻辑形式中。更为可悲的是,这其中有许多法律人一腔热情地信仰法治,为法治事业奋斗,却由于不能全面地认识三段论,播撒下的是不能发芽的死种子。怎不令人扼腕叹息!

这方面的代表就是前些年颇受好评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它不仅极端晦涩难懂,而且没有任何实用价值。原因就是作者的理论水平只停留在一条线的阶段,完全没有深入到一个环的程度。对它的普遍认可,清楚地说明了僵化思维在我国法律界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也说明了厘清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1

事实的形成依赖于法律:事实必须用法律去说

一个事实必须是通过语言陈述出来的,才能成为法律三段论中的小前提。绝对的原生事实无法在法律中适用。

什么是原生事实呢.就是凭借我们的感觉器官感知的事实,如眼睛里看到、耳朵里听到的事实。原生事实太过庞杂,根本没有适用的可能。比如,案发的当天,路人的衣服是什么颜色、太阳的紫外线是否强烈、旁边的树叶有多少片等等。如果将所有的原生事实一股脑地吸收进来,不仅没有可能,而且也无法适用。只有将原生事实陈述为案件中的事实,才能开始法律适用。(这样的陈述不是非要说出来,心里形成即可)

而我们在陈述事实时就已经加入了我们的选择,考虑了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比如,我们会说:张三与李四订立合同。而不会说: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两个曾经的对手握手言和。因为法律告诉我们,那些部分是重要的,哪些是不重要的。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必须体现出应有的法律要素。

一个反例就是,如果我们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是无法准确地进行事实陈述的。甚至案件事实发生在我们眼前,我们都不能意识到它的法律意义。

2

法律的形成依赖于事实:法律必须用事实去找

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标法、专利法、商法、房地产法……诸多的法典构成了庞大的法律体系。更不要说,每个法典中具体的法条们所构成的法律汪洋大海了。那么,在每一个案件中,我们又怎么样找到应当适用的法律呢.向导就是事实。具体案件事实指引我们找到应当适用的法律。

比如,听到张三杀死李四的事实,就会意识到这是刑法的问题;听到张三损坏了李四的汽车,就会想到这是损害赔偿法的问题;听到张三是李四的员工,现在被辞退的事实,就会想到这是劳动法的问题。

我们不会相反。不会听到杀人的事实去选择劳动法。正是因为有了事实这一向导,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才会形成。

而且,事实对法律提出了精确的要求,迫使我们进行法律解释,看到法律更加清晰的面目。当案件事实中的一些细节,不同寻常,产生了疑问时,我们就会对法律提出了解释的要求。比如,滥伐森林,判刑三年。我们对森林的含义并无争议。但如果一个案件中,被告人砍伐的树木位于一个只有五十棵树的树林中,这样的事实就是使得我们重新考虑“森林”的定义了。我们就必须解释:什么是法律上的“森林”。

3

事实与法律之间相互塑造:对向交流、循环往复

我们的“目光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流连忘返”,“一会儿看一下事实,一会儿看一下法律”。事实与法律之间相互依存,也相互塑造。它们仿佛在对话,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往返交流、改变、尝试,事实与法律都由原先的粗糙变得精细起来。

比如,看到被告有向原告借款不还的事实,就会想到适用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下一步,按照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要求调查某些事实,如借款目的、借款数额、借款时间等;在调查事实的过程中,发现“借款”是为了共同开办一家公司,这些事实使得我们调整认识,将双方的关系按照公司法的法律调整,认定双方其实是投资的法律关系,然后又按照这样的法律去调查有关出资协议、章程的事实;在协议的事项中又发现有使用被告租赁的土地出资的约定,那么这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呢.这样的事实又要求我们对“土地使用权”的含义进行解释……

在这样来来回回的交流中,事实与法律相互塑造:事实的重要性与真实性得到落实,法律的整体与要件也得以确定和清晰。最终大小前提得以确定。

4

这样的相互塑造并非自我循环论证。

有人也许会问:事实决定法律,法律又决定事实。它们相互决定,岂不是循环论证吗.

不是的。所谓的循环论证是指的出发点又回到终点。而事实与法律的相互塑造过程是相互补充、修改、发现的关系。每一次的循环并非回到原来的出发点,而是提升至一个新的层次。所以三段论大小前提的形成并不是一个闭合的环,而是一个终点敞开、交错的环。

随着对象交流、循环往复,事实和法律都由最初的粗糙逐渐塑造得精细起来:事实更加准确、真实,法律也更加清晰。可以说,是相互塑造,事实对法律提出新的要求,法律也对事实提出新的要求,逐渐推进,螺旋上升。

5

公正的法感是终点

那么,何时是终点呢.也就是说,结论何时可以得出呢.答案是,当我们感觉得出的结论实现了公正时。我们就可以结束了。

如果感觉不公正,我们就会继续这个模式的运转:将某些事实视为重要,某些事实忽略不计;认为某些法律不应适用于本案,认为某些法律应当如何解释。通过这样的权衡选择务求得出最公正的结论。

有些人可能会问:合法不就可以了吗.当然需要合法。但问题是,“官断十条路”,合法的情况不止一种。很多种处理结果都可以称得上合法,却很难称得上合理。所以,公正是最终的标准。

现在的很多案件并非不合法,而是不合情理。办案人以为符合了三段论就符合了法律。其实错案一样可以符合三段论,关键是将什么样的前提放到三段论的这个平台上。你可以放一个僵化教条的前提,也可以放一个符合情理的前提。

小结

线和环组合在一起,就是法律适用的思维模式。那么,如果它们组合在一起又像什么呢.弹簧。

弹簧一个圆环接着另一个圆环,每个环并不闭合,上一个环的终点是下一个环的起点。整个弹簧的圆环循环往复,却又螺旋上升。弹簧虽然是个个圆环的组合,整体看起来确像一条直线。

法律适用的思维模式就像这样一只弹簧。我们的目光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往返流转,一次又一次地塑造它们的样子,就像弹簧上一个又一个的圆环循环不止。而这样的往返流转却始终沿着三段论的轨迹前行,看似一条直线。

这样的思维模式是一种客观存在,所有人进行司法活动时都按照这样一种模式进行思维。无论是否意识到它。

事实和法律充当着材料,沿着这样的轨迹运行。在此过程中,事实的查明、法律的解释等问题一一出现,等待我们去解决。

判断力是这一思维模式得以运行的动力。它的作用就像汽油对于汽车一样。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没有它们,思维模式即使存在也无法实际运转。

把握方向盘的则是人的良知。这样的思维模式最终将走向何方,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是由人的良知决定的。权衡取舍、选择轻重,可以僵化地司法,也可以情理地司法。当然,这些都已经不是方法论能够解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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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恺,天津高院原法官、现供职于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

话题: 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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